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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必须在机构被批准成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根据《条例》的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四)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由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任现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住所证明。
1、自有的,应提供房产权证件或购房证明。
2、办公场所由举办单位提供的,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
3、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应当自变更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须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事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除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名称的改变。
提供审批机关批准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二)住所的变迁。
提供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更换。
提供原法定代表人免职或离退休的批准文件;新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新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及身份
证复印件。
(四)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改变。
提供有关调整或更改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批准文件。
(五)经费来源的变更。
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或经费构成发生变化(如原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转变为自收自支;又如混合型经济成份事业单位,各举办单位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的),须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供审批机关批准或按有关程序所作决议的经费来源变更的相关文件。
(六)开办资金的变更。
1、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开办资金的范畴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实有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用于事业发展的专用资金,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产权,是登记时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财产(以人民币表示)。
2、为了保证事业单位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减少的,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如增加达到或超过原核准登记的开办资金20%的,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增加数额在20%以内的,可在年审时一并办理。
三、注销登记
(一)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1、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3、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经审核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
6、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备案)满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7、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
(二)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应当在事业单位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由其举办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由举办单位填写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同意撤销(解散)的文件或被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的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四、事业单位登记程序
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的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
(一)申请阶段
1、事业单位应认真学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了解有关规定,掌握好具体操作程序。
2、事业单位根据申请登记(备案)的类别到登记机关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及相关批准文件)。
3、事业单位按规定填写好申请表,由举办单位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把申请书和按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二)审核阶段
1、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材料不完备或差缺的,应及时告知申报单位处置或补报;对材料齐备的进行核查。
核查的主要内容:
(1)申报单位是否属于登记范围和本机关管辖范
围。
(2)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表格填写的是否准确、清楚。
经核查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
2、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经同意受理的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并作出综合判断。
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2)提交的文件和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3)单位名称是否符合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
(4)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语是否规范。
(5)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数额、从业人员数额以及场所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6)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查合格后,由审查人员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将所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负责核准的领导。
3、核准——经过审查后,登记管理机关做出核准
登记(备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发证阶段
对“不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原申请单位,并告知具体原因及相应的处置办法。
1、对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赋予统一标识代码,收取登记费和公告费,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号以及依法申办其他事项,并将印模和银行帐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对核准变更登记的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登记费和公告费,并换发有关证书;
3、对核准注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被注销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
印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
(四)公告阶段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是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对核准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登记(备案)的,在指定的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发布公告(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公告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定程序,也是登记或备案的最后环节,事业单位法人必须接受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号码或统一标识代码。公告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五、注意事项
(一)领取表格
事业单位前来领取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年审等表格,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及相关批准文件。
(二)办理鉴证
凡需办理鉴证单位,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应说明办理鉴证理由)及证书原件。
(三)申报时提交的相关文件为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文件有权保有机关的公章。
(四)如果遗失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当按以下程序申请补领:
1、由申请补领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补领报告。
2、经审查同意后,申请补领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所遗失证书作废的声明。
3、申请补领单位提交在报刊上刊登的证书作废声明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咨询及联系电话:0591—7832903(登记中心)
0593-2823164
0593-28280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