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财贸委员会

      宁德市财贸委员会作为原行署成员单位,是原行署管理、协调全区财税、金融、保险、工商、审计、内贸企业、市场流通、服务业等经济运行的综合部门。内设办公室、干部科、市场流通、企业管理科、财务统计科、财税金融科、医药管理科、法规政策研究室、基地办、支前办、监察室等科室,其中:副主任、办公室、干部科、市场流通科、财税金融科、法规政策研究室、基地办设在署前路14号行署大院1号楼5楼,纪检组长室、企业管理科、财务统计科、医药管理科设署前路8号原商业总公司办公楼4楼。

  一、行业管理

  ㈠商品市场布点审批管理

     ⒈政策依据:①原宁署(1999)综141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财贸<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商品市场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②宁德市财贸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土地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宁署财委(2000)20号《关于申请新建商品市场实行布点审批管理的通知》。
     ⒉管理对象:在辖区内申请新建的商品市场。

     ⒊主管机关:新建商品市场布点审批按其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主管部门分别为原地区财贸委员会和各会(市)财贸委员会。
     ⒋申请审批程序(如下图)略
     ⒌申报项目应提交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可行性研究报答;③市场规划选址意见及用地红线图;④市场章程、交易规划、内部管理规章草案。

  ㈡成品油市场管理

    ⒈政策依据:①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经贸市(1995)758号《关于印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经贸贸易(99)637号《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③省经贸委闽经贸(1995)717号、闽经贸贸(1996)018号文。
     ⒉管理对象:辖区内申请新设立成品油批发、储运、零售企业,申请新建、改造、扩建加油站(点)。
     ⒊主管机关: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地区财委委员会、各县(市)财贸委员会。
     ⒋申报审批程序(如下图)略

  ㈢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⒈法规依据:
    ①国发(1987)14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②闽政(1992)16号《福建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⒉办证对象
  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化学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爆炸药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七大类,常见的品种包括:成品油、液化汽、油漆、染料、胶粘剂、农药、化肥、化学试剂、化妆品等。
    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已领取工商执照的老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须交验营业执照。

  ②新申请开业的须提供工商个业预核准证明以及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业的批文(个体户凭街道或乡镇证明)。

  ③消防许可证或消防同意证明。

  ④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⑤仓库及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⑦跨行政区经营的批发企业,除按隶属关系由行政审核盖章外,还须由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⑧经营液化汽的企业申领经营许可证,须会同建委、劳动等门签名章。

   ⒋主管

   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现:省级为省经贸委,地、县为财贸委)

   ⒌申报程序(略)

  

 ㈣拍卖
    

  ⒈法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②《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

  ⒉管理对象

  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拍卖活动。

  ⒊拍卖企业设立条件

  ①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经营文物拍卖,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③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它工作人员。

  ④有符合《拍卖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⑤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的可证。

  ⑥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⒋拍卖主管部门

  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地、县(市)财贸委。

 

 ㈤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⒈法规依据:①福建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日起施行。②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⒉主管机关:省经贸委、地、县(市)财贸委。
  ⒊管理对象:县(市)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肉食品经营者。

  ⒋主要管理内容:省经贸委、地区财贸委负责法规在辖区内的贯彻执行和行政执法,县(市)财贸委负责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点审批以及经营管理和行政执法。

 

 ㈥旧货流通管理

  ⒈政策依据:国内贸易部、公安部联合下达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⒉主管机关:省经贸委、地、县(市)财贸委。

  ⒊管理对象:旧货流通企业经营行为。

  ⒋主要管理内容:旧货经营企业的设立由同级财贸委审批,设立地方性旧货交易市场由地、市财贸委审核转报省经贸委审秕,全国性的旧货交易市场报国内贸易局审批。但是,旧货经营企业、旧货交易市场的设立经财贸委审批后,要报国内贸易局核发《旧货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或《旧货市场批准证书》。

 

 ㈦医药行业管理

  

  ⒈法规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②宁德地区行署关于地区财贸委“三定”方案。

  ⒉主管机关:地、县(市)医药管理局。

  ⒊管理对象:辖区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

  ⒋主要管理内容:贯彻落实国家医药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区医药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医药经营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依法加强对医药市场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质量管理,负责医药工商企业的定点和产品结构的布局;负责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特种药械管理,灾情、疫情、突发事件的药械的储备及其紧急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管理。

 

 ㈧饮服业技术鉴定和餐饮业分等定级管理

 

  ⒈法规依据:①根据劳动部职业鉴定规范要求,归口饮服业技术工种有三十四种,由地区饮服职业鉴定站鉴定、发证。②餐饮业分等定级管理依据省贸易厅、省物委联合发布的《福建省餐饮业分等定级暂行规定》。

  ⒉主管机关:省经贸委、地、县(市)财贸委。

  ⒊管理对象:辖区内饮服业。

  ⒋主要管理内容:①饮服业技术鉴定;②会同物委对餐饮业分等定级,主要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等外级五个级别,对不同级别的餐饮业核定最高毛利率和服务费水平。

 

 ㈨典当行监管

  ⒈法规依据:①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银发[2000]205号《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②省经贸委闽经贸市[2000]460号文通知。

  ⒉主管机关:省经贸委、地、县(市)财贸委。

  ⒊管理职能:接管原中国人民银行对典当行业的下列监管职责;①典当行业政策、法规的制订;②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③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④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与指导。

 

 二、服务承诺

  

  ⒈认真执行急事即办的要求,对急件急事马上办。

  ⒉一般工作请示件属本委单独主办的,主办科室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工作量大的特殊事项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节假日顺延,下同)。

  ⒊项目审批属本委单独主办的,主办科室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内容审查并提出意见报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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