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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工作
(一)工作职责
1、协调服务。除做好与上级机关部门、单位的协调工作外,重点是主动、细致、及时地做好与县(市)民政局和本局各科室之间的工作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好为民解难服务的一切事宜和局领导交办的工作。
2、文秘、信息服务。综合掌握全区民政系统为民解难服务的全面情况其他工作情况,搞好情况反映,上传下达,当好领导参谋;负责全面工作规划、总结、领导讲话、报告、典型经验、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等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通讯报道及宣传调研工作和民政信息的编写工作。
3、民政立法、执法服务。坚持立法原则,努力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抓好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4、来信来访服务。做好有关民政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的收发处理和接待,就反映的问题搞好与业务科室和局领导的衔接、反馈。
5、文件的收发管理及督查服务。做好文件的收发传阅管理;局内容文件的打印、校对、装订、分发及文件精神的督促检查落实;所有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
6、行政管理服务。做好外来人员的接待工作,按规定搞好食宿服务;搞好车辆管理,维修养护,建立并完善安全用车制度,确保车辆服务准时、安全、周到;负责局机关办公用品、住房、福利等服务。
(二)服务时限
1、凡基层请示的问题,本着“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原则,能当时答复解决的问题,当时答复、解决;不能当时答复、解决的,必须在三日内作出答复。重大问题必须在五日内给予答复。
2、各科室起草的公文,要及时办理审核,能当日审核的当日审核,最晚不超过三天。收到各县(市)及各科室上报的信息,及时做出处理。
3、凡各县(市)区和机关科室及局属单位提出安排的工作,能当周请示局领导安排的不推到下周。最晚要在下周一的局长办公会上提出安排。
4、接收的各类信函,做到当日拆封,当日归口转发,属重大问题,应在当日拿出处理意见,向局领导报告。
5、文件的批办与传阅要及时,讲究实效。接到上级发来的文件,批办、传阅不超过一周,重要文件当日阅办。
联系电话:2837103 负责人:雷祖铃
优抚工作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全区拥军优属工作和现役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复员及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优待工作。
2、负责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烈士褒扬工作,以及现役军人、武警部队、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伤残评定与管理工作。
3、制定抚恤优待法规实施细则,完善优待抚恤制度。
4、指导全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和县级光荣院等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5、指导全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和国营林场、良种场原有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工作。
(二)服务时限
1、义务兵家属持《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领取证》、《入伍通知书》、本人身份证(立功受奖的还应持立功证书,超期服役的还应持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信到)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领取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于每年年底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兑现。
2、抚恤金和定补金每季度发放一次,对特殊户送款上门。领取时,须持本人抚恤证、定补证及户口本、身份证、印章到所属地民政部门或民政部授权的金融机构营业窗口办理。
3、评残时须个人提出申请,详细写明负伤的部位、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情况,出具原始证明和有关旁证材料,以及就医医院的病历与诊断结论,经县(市)审查后报地区局,地区局审查后上报省民政厅核准,发放证件,予以抚恤。
4、要求追认革命烈士的,家属须提出申请,按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评烈条件、程序,提交规定要求的有关旁证和追烈材料案卷。县(市)政府审查通过后向省人民政府写出申请报告。我局接到县(市)民政部门的追烈材料案卷后,调查情况,审查材料。对符合追烈条件的,写出调查分析意见报省民政厅核定,并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联系电话:2831020 负责人:陈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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