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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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 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行署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区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和《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在我区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县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综合管理全区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依法管理质量检验和计量测试及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受理投诉、申诉;调解和仲裁质量纠纷。 (三)负责全区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全区提高质量的发展规划、计划和具体措施;对重大质量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推广现代化质量管理方法。 (四)负责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指导企业制 ( 修 ) 订企业标准;组织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指导农业、水产、企业、能源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组织宣贯标准,并依法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县(市)标准化工作。 (五)负责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统一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地级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确保全区量值的准确统一;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场使用的计量器具;仲裁计量纠纷;宣传和推行 GB/T19022-ISO10012 标准 ; 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 (六)负责全区质量认证管理工作。宣传和推行 GB/T19000 -ISO9000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导企业申请产品质量合格认证、安全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对违反认证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八)组织制定实施全区技术监督事业的发展规划;对全区技术机构的布点统一规划、协调;对县 ( 市 )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技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对产品质量公正检验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等中介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组织推进技术监督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 (九)指导全区技术监督体系的改革。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区技术监督体系;加强国民经济综合技术基础工作;领导和管理局属事业单位;指导挂靠本局的学会、协会工作。 (十)负责全区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工作。 ( 十一 ) 组织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 ( 商 ) 品违法行为的活动 , 负责全区“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十二 ) 组织指导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宣传、教育、科研、信息和报刊发行工作。 ( 十三 ) 承办地区行署及省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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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办公室、监察室 ( 法规科 ) 、监督科 ( 质量科 ) 、计量科、标准科、安监科,直属单位稽查大队、 产品质量检验所、计量测试所、安检站、锅检站。 办公地点:宁德市蕉城北路 17 号 联系电话: 0593 - 282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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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办证程序: 申办单位索取资料并填写申报表─→申办单位提供批文、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或批文复印件及法人与办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代码办人员审核材料,合格者发出收费通知书─→申办单位提供收费中心的收款票据─→代码办人员根据填写的申报表进行数据录入并打印证书─→发放代码证书。 条码办理程序: 企业索取资料并填写申请书─→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商标证复印件─→企业汇款给中心─→企业提供汇款凭证复印件─→企业将材料寄分中心─→分中心发放证书─→企业填写胶片订单送交分中心─→分中心通知汇胶片款─→分中心将胶片寄企业─→企业将印刷清样及样品送分中心免费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批量印刷。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提交材料: 1 、标准文本; 2 、验证报告; 3 、 申请备案报告; 4 、标准编制说明; 5 、标准颁布令; 6 、 标准审定会纪要及人员名单─→ (7 个工作日内 ) 备案审查─→ ( 合格 ) 颁发标准备案证明 ( 不合格返回补齐提交材料 ) 。 食品标签审查备案工作程序: 提交材料:食品标签印刷清样─→审查─→(合格当场) 予以备案。 采标注册登记工作程序: 提交材料: 1 、采标申报表; 2 、验证报告─→审查 ( 合格当场 ) 予以登记。 工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登记工作程序: 提交材料: 1 、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目录;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产品执行标准─→ ( 合格当场 ) 予以办理 ( 不合格 < 包括没有产品标准 > ,返回予以制定 ) 。 锅、容、器、特设备办事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超重机、游乐设施─→符合条件者安装申报当天办结 ( 条件:出厂技术资料、监检证书、有资质队伍安装 ) ─→符合条件者竣工验收一个星期办结 ( 条件:安装质量证明书、有关资料 ) ─→符合条件者领证当天办结 ( 条件:竣工验收合格、 有持证操作工人、安全管理制度、锅炉要有水处理措施 ) ─→检验。报告一个月内做出 ( 检验周期:锅炉 1 年、 厂内机动车辆 1 年、压力容器 3 年、安全阀 1 年、电梯 1 年、压力表半年、 超重机 2 年、游乐设施 1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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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结合我局在行政执法、对外服务和内部管理中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 ( 含稽查队 ) 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地区局《关于办理行政案件若干工作的规定》等规定对办案程序及时限的要求,要在法定的时间内及时受案,按时结案。此外,对于几个具体事项作如下具体限时规定: 1、受理举报案件,在办理好登记手续后 30 分钟内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案发地在地区局所在地的,案件承办人应在 3 小时内赶赴现场;案发地在其他县 ( 市 ) 的,承办人应在一日内赶往现场。 2、从接办案件之日起,承办人在 15 日内完成办案各项工作提交讨论研究,遇到困难或特殊情况,承办人提出明确理由,经科、队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二、凡上级交各科室的任务,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需要上传下达的任务,自接到任务之日起,具体承办应在 1 - 2 日内下传各有关县 ( 市 ) 局,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任务完成情况。对于需要由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公务,协办科室应在一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或意见给主办科室。 三、对于上报省农产品品牌工作,承办人应帮助、督促申报县 ( 市 ) 局及时上报有关材料,经认真审查报分管局长审批和行署签章后,按“省农产品品牌认定办公室”的时间要求将材料上报;对于申报地区产品质量合格稳定证书工作,承办人自接到企业上报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报分管局长审批签章后即给申报企业发放证书;申报省级产品质量合格稳定证书的,承办人自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 10 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报分管局长审批签发后,当日寄往省局。 四、对于强检备案工作,承办人在收到县 ( 市 ) 局上报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后,在 2 日内确定计量检定关系并将备案表交技术机构确定检定时间和检定形式;技术机构应在 3 日内明确检定时间和关系并在备案表上签注意见后返回局有关科室;随后科室应在 2 日内将备案表返还县 ( 市 ) 局。 五、对于代码证年审工作,承办人认真审查办证人员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对于办证工作 ( 含申办、变更、换证 ) ,承办人审查提交的有关材料, 符合要求的于接受申请之日起 3 日内颁发证书, 但因网络故障等外界因素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在《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 ( 即 15 日 ) 内颁发证书。 六、对于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承办人应于 7 日内完成备案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标准备案证明;对于工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登记、食品标签审查备案、采标注册登记工作承办人审查提交的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办理;对于条码申办工作,承办人审查提交的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受理,一个月内办理完成。 七、对于申请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检验和避雷、静电装置接地电阻测定,承办人应立即受理并于一个月内出具检验报告, 10 日内出具测定报告;对于锅炉安装申报、新容器使用登记注册、申领锅炉使用证、起重机和电梯准用证工作,承办人应立即受理审查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天予以办结;对于申请锅炉安装验收,符合条件的承办人应于 5 日内办结。 八、对于来我局进行消费投诉或违规违纪投诉的,相应科室接待人在当场办理记录手续后,立即向局领导汇报,承办人自接到任务后,属于本市区范围的投诉案件应在一日内开始调查取证;属于区内其他县 ( 市 ) 的,应在二日内将有关材料转给相关县 ( 市 ) 局或直接前往当地调查取证。根据案情,承办单位或承办人一般应在 2 - 15 日内处理完毕,特殊的、复杂的案件应向地区局领导汇报后适当延长时间。案件处理结果,在许可的条件下,承办人应及时将结果反馈投诉人。 九、本制度规定的时间为正常工作日。各部门、科室应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所办公务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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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法》 二、《标准化法》 三、《标准化实施条例》 四、《计量法》 五、《计量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批准,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 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 国务院发布 ] 七、《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 [ 国家技监局、财政厅 ] 八、《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及《补充规定》 [ 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 九、《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 国家技监局发布 ] 十、《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 国家技监局发布 ] 十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 国家技监局发布 ] 十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 国家技监局发布 ] 十三、《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 国家技监局发布 ] 十四、《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国家技监局发布 ] 十五、《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 福建省人民政府 ] 十六、《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 国家技监局发布 ] 十七、《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 国家技监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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