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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市审计局内设九个职能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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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审计程序 1、年度审计计划 2、组成审计组 3、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4、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5、 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6、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 7、审计报告经复核后,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8、 审计机关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送达被审计单位 9、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自筹基建项目资金事前审计程序及资料(经办科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电话:2835016) (一)程序 1、建设单位向审计部门领取自筹基建项目资金送审表 2、按要求填写后,经主管部门、金融部门、财政部门签署意见,最后送审计部门审计审查。 3、将审计部门审查后的送审表,汇同其他有关资料报计划部门审查立项或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二)所需资料 报建项目时: 1、向计划部门申请立项的报告 2、项目概(预)算书 3、项目计划资金拼盘情况及资金承诺证明 报年度投资计划时: 1、工程前期工作(或工程计划完成)情况资料 2、计划资金落实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含会计账本、银行存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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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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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审计机关简介
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帐目,监督财政、
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在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了审计监督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地位。根据《宪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的规定。宁德市审计局于1994年8月成立,在此前后,
各县市人民政府也成立了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全面展开。
国家审计机关是综合性的财政经济监督机关。宁德市审计机关成立近15年来,经历了“边组建、边试审”,“抓重点、打基础”,“积极发展、逐步提高”和“深入发展”四个阶段。在地委、行署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宁德市审计机关紧密围绕经济工作中心,结合闽东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际,始终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审计工作原则,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财经法纪严肃性的同时,实事求是地处理审计查出的问题,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寓服务于监督中,达到服务经济建设的目的。同时,始终坚持从宏观着眼,微观入手进行审计的基本方法,在大量微观审计活动的基础上,充分开发利用审计成果,为党政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1998年全区共审计8829个单位(项目)
,查出违纪违规金额87455万元,应上缴财政资金7649万元,应追回被侵占挪用资金5607万元,
对违纪事项处以罚款1563万元,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22件,向党委、
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各类审计报告和信息277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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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分类号】 111601199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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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分类号】 112105199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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