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投资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兴办生产性、开发性企业前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兴 

办农牧种养业及科教文卫社会事业企业,经营期内免征所得税和返还部份增值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产品外执行增值零税率或出口退税;属“三来一

补”项目,产品全部出口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执行增值零税率或出口退税。

    三、外商投资农林业,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无偿划拔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开发建设;投资工

业、交通、商业、服务业的免交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管理费,前三年免交土地使用费,后五年

减半征收;投资科教文卫社会事业,经营期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和本县收入的各项土地配套费。
    

    四、外商与本县国有企业合资、合作,本县企业的土地、厂房、公用设施可按评估价下降30-

50%入股; 兼并收购本县国有企业,企业土地、厂房、公用设施可按评估价下降20-30%转让。

    五、外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环保型的企业免征排污费,其它企业减半

征收。水资源减半征收。地植被未改变的免征水土保持费,改变的按30%征收。 矿产资源生态环

境保护费按最低标准征收。优先满足水、电供应,并免收增容费、电力配套费、立户费。按25%征

收水、电贴费。 电价按本县同类企业同一电网最低标准。免收城市用地建设费、拆迁费、占道

费。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监证费、户地产契约税。其它县级收入

的规费按最低标准50%征收。

    六、外商投资兴办学校正式开学后,可由当地政府或教育部门择优配备10%的教师, 并负责所

配教师的工资。

    七、对引资者进行奖励:1、凡引进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

予以奖励;2、凡引进无偿援助项目或赠款的按实际到资额的5 -10%予以奖励。 以上奖金由县

财政或项目受益单位发给引荐有功人员。

    八、为外来投资企业创选良好、宽松、优越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严格遵守《中共寿宁县委、寿

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

回首页  


主办: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 ©

制作:寿宁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电话 0593-5522026